本报讯《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于2005年7月21日接受二审。同一审时的条例草案相比较,该修改稿明显增加了“职工可委托本单位以外专业人员作为协商代表”的规定。
该修改稿中新增的规定意味着,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可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同企业就报酬、福利、就业保障等切身利益问题进行谈判。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北京非公经济企业迅猛发展,这些企业一般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单独签订集体合同有较大困难,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类企业自身签订集体合同难的问题,所以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应代表职工与相应的用人单位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来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专业人员参与协商可提高合同质量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是在今年5月份举行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首次获审议的,草案规定职工协商代表要由单位工会选派。对此,有与会委员提出,规定应当更民主一些,以便选出的代表更能维护职工的利益。昨天,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称,吸纳有关委员的意见后,将原规定修改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
有与会委员在一审时还提出,应允许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集体协商工作,以利于提高谈判的水平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质量。据了解,由于草案中原本就有“职工协商代表可以不完全由工会选派”这一前提,草案修改稿就吸纳了有关委员提出的“应允许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集体协商工作”的建议。
据称合同短期化不利于职工素质提高
据悉,在《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接受二审时,只有与会委员续伯聪一人提出审议意见,他建议集体合同期限由弹性规定的一至三年固定为三年。
续伯聪委员认为,目前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企业不愿和职工签长约,一般一签只有一年;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利于职工稳定及素质的提高。
草案与草案修改稿之部分比较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被删去。
订立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 (不属于本法规调整范围)。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就集体合同的续约进行协商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花絮:空调首次升温 委员多穿短袖
与去年同期举行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相比,今年穿短袖的与会委员明显增多;另外,会场内的空调温度已从原来的23度调高至26度。对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刘宝杰称,这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首次升温。
以往盛夏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会场里的空调温度调得很低,所以有些新闻同行在采访时,会提前带上薄单衣,怕着凉感冒。刘宝杰副主任还称,以前会议要求着装正式,所以将会场温度定为23度;现在为了节能,会场温度调高至26度。
记者在会场中留意到,这次会议的相关通知也相应做出了修改:“与会人员着正装出席”的标注已被修改为“与会人员着半袖衬衫”。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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