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不出工资,便以“代金券”代替。近日,刘先生等十余名员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刘先生称,他和10多名同事受聘于某建筑公司,从事泥工、木工等工作,并约定月工资40元/天。起初,该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工资,但从去年6月份起开始拖欠,有时还以一种“代金券”代替,“代金券”只能在公司旁边的几家小商店使用,而且规定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时,该公司承认确实拖欠了工资,但又辩称,实在是由于资金困难,不得已才发放“代金券”代替的。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指出,《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这家公司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退一步而言,即使该公司确实资金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应依据有关法规,先向职工说明情况,并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方可暂缓延期支付,但也不得以有价证券替代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否则,将视为克扣和无故拖欠,不但要支付劳动者工资,还要依据规定,另行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出处: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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