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副总经理到车间的操作工,华谟(化名)的岗位变迁“拖累”了工资收入,原6000多元的月薪很快变成了600多元,直线下跌。市劳动保障部门昨天提供的有关调查显示,近年来,部分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对职工随意调动岗位、降低工资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在各类劳动保障投诉中逐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最终的“赢家”十有八九是职工。
华谟曾是锡城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7月公司主要负责人突然宣布董事会的决定,华谟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嫌疑,在问题搞清楚之前,暂时把他安排到生产一线工作,下车间当一名操作工,每月6500元的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可好景不长,第二个月华谟就发现自己的工资袋“薄”了许多,数一数当月的工资整整少了3000元。又过了一个月,他的月工资被削减到了650元。这时华谟不再沉默了,他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彼此签订的劳动合同,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仲裁部门认定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各自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此案经调解不成,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了裁决:
华谟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在该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公司向华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1万元;公司向华谟支付被扣发的工资差额9000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但对职工岗位和工资的调整并不能随心所欲。”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屹分析,劳动关系双方一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达成了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和单位的工资支付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要对职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应该在作出相应决定后才能予以调整。华谟的工资从被打对折直至打一折,公司的做法属“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在这一情形下,华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依法还应得到经济补偿金。
出处: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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