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漳州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办法》规定,漳州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生育险,今后要同时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该《办法》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具体包括:各类企业;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经困难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在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在省医保中心缴纳的单位不再重复缴纳,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及缴费依据。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9%
《办法》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和统一信息系统”。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办法》,10月1日起,漳州用人单位应在确定用工关系30日内,为职工同时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如果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向各级医保中心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至7月。医保中心的受理期则是每月11日至25日。参保女职工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网上申报,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材料至各级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津贴申报手续。
生育保险关系在省内可转移接续
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转移接续。并且,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应当以漳州当年度规定的补缴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待遇按2011年出台的政策执行,此次《办法》调整了部分条款,“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此外,女职工的产假天数调整为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划生育手术也能享受到生育津贴。另外,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女职工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至各级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津贴申报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医保中心将在网上申报平台作退件处理。逾期未办理待遇申报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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