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按四部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计发比例最高为2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
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998年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时再乘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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