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要正确行使权利,首先应理清自己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农民工外出务工主要由包工头或熟人带出门,这些农民工和包工头或熟人之间,大多就务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在审判工作中,因这种劳务合同发生的纠纷近年来呈不断上升趋势,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讨论最多的是劳务合同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是一字之差,却区别明显。由于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力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一些具体案件中,他们的法律特征互相渗透,致使两者极易混淆,导致同一案件却有不同的定性,产生不同的责任,以致影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因而有必要对二者加以甄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二者有以下几项区别:1、合同性质不同。劳务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2、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与组织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劳动合同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协商变更;而劳务合同的雇主则没有上述义务,更多体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4、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后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农民工在发生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时,要知道适用正确的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劳务合同的雇员不是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应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请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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