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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人才网:工伤认定标准!

来源:高新区人才网 时间:2020-11-11 作者:高新区人才网 浏览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在认定工伤的工作中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放在首位,因为这是确认工伤最关键最基本的条件,也是认定工伤的最重要的依据。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还需要以事实和法律综合分析后进行界定。

  案例:

  某公司职工吴某在上班期间离开车间去休息室喝水的途中摔倒受伤,公司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吴某属于工伤,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得到维持决定的结果后,公司诉至法院,以休息室不属于工作区域,喝水不是工作为由,认为吴某在去喝水的途中摔伤事故不属于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休息室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喝水属于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吴某的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在审理时认为,所谓的工作场所,不应狭隘地界定为工作车间、厂房或特定岗位区域,而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活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工作场所适当的延伸也应视为工作场所,如单位提供休息的工间休息的场所(如喝水、用餐、上厕所、正常的休息等),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场所(如清理、运输、备料、储存、更衣、清洗等行为的场所等),也应视为工作场所的适当延伸。《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审理认为,到休息室喝水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一样,共同构成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从事生产工作的整体。工作期间去喝水既是正常的生理需要,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性质上应视同工作。因此吴某的事故属于工伤。

  法官提醒:

  从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我国工伤保护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劳动法,因而明显体现出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尽管拥有法律保障,但当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并不少,法官提醒市民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若超过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最终致使劳动者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此,在平常工作中,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工作凭证,主要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来自于用人单位的相关资料;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只有防患于未然,劳动者才能在发生事故时提供有力证据,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劳动者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法律意识单薄往往成为当前工伤事故受害者无法得到合理赔偿的最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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