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通过代偿学费的方式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这项学费代偿制度将从2009年起开始执行。
符合条件者
9月20日前提出申请
根据实施办法,代偿对象为从2009年起新录用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公办农村中小学(含中职学校)任教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的应届或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根据要求,应聘者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所学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具备相应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应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师资紧缺学科。已列入我省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教师,不再申请享受代偿学费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程序录用为公办在编正式教师后,如果符合代偿条件且愿意履行义务,请于9月20日前由本人向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市)教育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教育局与申请人签订《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协议书》。
享受代偿学费政策
应连续任教至少5年
享受代偿学费政策的毕业生应在农村连续任教至少5年(含见习期)。在5年服务期内可在所在县域农村学校间流动,可参加教师在职进修或培训,但不得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满1年后每人每年退费5000元,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不过,并非到农村任教即可享受学费代偿的优惠,政府每年将对相关毕业生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当年度代偿金额。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相关部门将停止代偿学费,并要求享受代偿学费的教师退还以前年度已领取的代偿金额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代偿金额的10%或20%(视违约原因而定)缴纳,这些金额清偿前,不予办理工作调动等有关手续。但是,经县(市)教育局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承担教学工作的,停止代偿学费,以前年度已领取的代偿金额不需要退还,也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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