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希望您能指点迷津. 我公司是2003年新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没有对任何员工进行福利分房, 但到11月,中方员工要求企业支付供暖费。我公司认为,根据京政办发(200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我公司既不是采暖用户及产权单位,也未和任何单位签署供暖协议,加之企业刚成立,一直亏损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无力也无责任替员工支付取暖费。公司的做法有没有欠妥之处, 向您讨教了。
智联专家解答:
供暖费问题是典型的计划经济遗留物,这是政府明文规定的国有企业职工福利,国有企业必须为职工报销供暖费,这项政策一直执行至今。但要说明的是,它仅限于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不包括外资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北京市政府要求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应该给职工报销供暖费,没有规定外资企业及其他企业也要执行。所以,你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安排,如果你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要给此项福利,那就应该给;如果你企业规章制度中没有涉及这个问题,是可以不报销供暖费的,这么做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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