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是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参与社会的重要途径。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对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应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内务司法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考虑到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还对用人单位达不到规定比例应缴纳保障金的措施作了规定。本法可以对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作出原则规定,具体办法本法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针对有的地方发生的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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