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个多月的修改,2005年7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5月1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此次审议有代表提出,集体合同期限应当规定长一些,这样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促进企业经营发展,并建议将集体合同期限由“一般为一至三年”改为“一般为三年”,以保持劳动关系在一定时期的稳定性。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的规定,修改为“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行业或者企业特点,集体合同期限如需短于三年或者长于三年的,可以按照《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中的规定,由双方集体协商约定。同时,集体协商双方还可以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中的规定协商约定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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